关于转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明确实施要求的通知
宁财购〔2023〕243号
市各有关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同时提供《202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速查表》(以下简称《速查表》),以便对照把握,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与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
1.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的项目为:
市本级:《目录》以内、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区级:《目录》以内、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 同一个采购项目中既有《目录》内品目、也有《目录》外品目,且拆分后不利于项目实施的,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3. 市区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择优委托省内集采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
(二)分散采购
1.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2. 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自行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在“苏采云”平台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平台业务流程执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办事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查询”栏目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取,并履行需求调查、意向公开、项目委托、中标或成交结果及合同公示等主体责任。
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的重大分散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可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市本级采购人采购《目录》以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
(2)区级采购人采购《目录》以外、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
(三)内控采购
内控采购,是指除采用网上商城、框架协议采购、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以外,采购人对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实施的采购。内控采购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也可不委托,与“分散采购”的区别在于:“内控采购”标的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需要在“苏采云”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和程序,但采购人需受理可能产生的质疑、投诉,承担提高绩效、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可实行内控采购的项目为:
市本级: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区级: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四)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为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内控管理水平,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有偿代理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与数额标准
(一)金额为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其他方式(包括单一来源)采购的,市、区采购人应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
2. 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400万元以上)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货物200万元以上,服务100万元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 金额为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可实施内控采购;金额为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宁财购〔2022〕409号)、《关于进一步细化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通知》(宁财购〔2023〕199号)要求实施分散采购。
2.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为限额标准以下的,依照规定在网上商城、框架协议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内控采购中选择;金额为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应根据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特点,依法依规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选择。
(三)《目录》内品目小额零星采购
1. 《目录》内品目小额零星采购,《速查表》(附件2)中标明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按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框架协议采购中所指的“小额零星采购”,是指采购人确实无法整合需求,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市本级100万元,区级50万元)的采购行为。对“小额零星”的判断仅需依据单个项目采购金额,无需考虑年度累计规模。
2. 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规定执行。
3.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实施内控采购(应提供同类产品同期网上商城价格页面截图或者同一项目3家以上供应商同期询价单作为依据,纳入报销凭据和会计档案管理)。
(四)集中带量采购
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速查表》内空调、复印纸、安全运维服务(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等品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方式实施。
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本行业采购需求调研,将标准明确、规格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试点范围,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采购集成,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三、其他要求
1.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政策要求,落实预留份额、价格折扣、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
2. 有食堂的采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食堂采购总额10%和3%的预留比例(暂定,若2024年国家、省财政厅对预留比例有新的要求,再另行通知),分别通过“832平台”、“鲜丰汇平台”采购农副产品,鼓励通过“832平台”和“鲜丰汇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
3. 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市本级采购人应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区级采购人应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园区)财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核。
4.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9〕43号)规定执行。
5. 省外市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
6. 本通知所称“金额”,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预算金额,是指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单项或批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采购金额。“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7. 本目录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南京政府采购掌上知识库”快速查询。
8.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市各有关单位,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自即日起应结合2024年预算编制、执行做好贯彻衔接工作。
附件:1.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 202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采购方式速查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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