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招〔2013〕493号
苏建招〔2013〕49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招标办(处):
为提高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经研究决定,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作以下调整和要求:
一、全面启用招标代理管理系统
(一)2013年5月起,原“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系统”更新为“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5.0系统—代理管理系统”,并在全省试用。该系统具有全省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功能、网上办事功能(即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相关变更、省外代理机构进苏承接业务资质核验、省内外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代理机构与管理部门信息交流、网上培训报名等)和管理平台功能(企业资质不符合条件“自动预警”、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管理,代理机构项目查询与综合统计)(代理管理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一)。从10月1日起,全省代理机构及进苏外省代理机构使用“代理管理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核验和备案。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通过“代理管理系统”对辖区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动态和诚信管理。
(二)“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获取分四类:第一类,新批准获取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信息,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执业注册人员等法定变更信息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库中直接导入。第二类,代理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传真,非执业资格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变化由代理机构在系统中自行修改维护。第三类,代理机构业绩和项目日常考核信息由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自动推送。第四类,代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办公面积、办公地址变更,专职从业人员中非执业资格人员(即没有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的新增、变更和职称、学历信息修改均在“代理管理系统”办理。
(三)第四类信息新增、变更、审核按下例程序进行:
1、代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办公面积、办公地址变更,专职从业人员中非执业资格人员的新增、变更和职称、学历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使用CA锁登陆“代理管理系统”,在相应模块中填报相关信息,扫描相关原件。
2、新增、变更信息确定无误后上传,并带如下原件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信息。
(1)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职称证书(没有职称的可以不提供);
(4)所在单位为职工交纳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保险手册及对账单;或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下同);
(5)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组织出具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6)劳动合同。
省属代理机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原件送当地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
非执业资格专职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只需提供(4)-(6)项材料,变更学历或职称的只需提供(2)或(3)项材料。
3、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原件后初审上传,省招标办复核入库。
4、非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一年内不能变更工作单位,超过一年需要变更工作单位的,需原单位将此人员在单位信息库中注销(人员注销不需要审核),或凭原单位的解聘协议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注销,后在系统中申请变更。
(四)“代理管理系统”与各市县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互通互联,省招投标监管5.0系统全面使用后,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必须从该系统中选择。
二、省外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质核验
(一)省外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核验由省招标办直接办理调整为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核验。
省外代理机构资质核验的频次,核验内容、具体程序和需要的材料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规定执行。在该规定出台前,暂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核验程序:
1、省外代理机构申请资质核验,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其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由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为其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开设账户;
2、省外代理机构到当地数字证书办理点办理CA锁(CA数字证书);
3、省外代理机构使用CA锁登陆“代理管理系统”相关菜单,填报相关信息和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成员,扫描相关原件;
项目组成员要求:项目组长必须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另外两名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
4、携带已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和下例原件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
(1)工商营业执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3)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4)项目组组成人员的身份证件、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的执业资格注册证明等;
(5)所在单位为职工交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5、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验上传,省招标办复核入库。
(三)省外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质核验原则上一年核验一次(资质即将到期的除外),若项目组成员发生变更或补充的,须登录“代理管理系统”提交上述核验资料中的第(3)、(4)材料,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核验上传,省招标办复核入库。
省外代理机构申请资质核验,在账户开设三个月之内未填报相关信息的,账户将自动注销。
(四)省外单项承接业务项目组成员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力外,还应当熟练掌握电子招投标知识与操作应用,熟悉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待省题库建立后,须对进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省内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省招标办直接办理改为由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分支机构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从业或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不含上述两人)。母公司人员和分公司人员不能重复。
(二)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1、省外代理机构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其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由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为其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开设账户;
2、省外代理机构到当地数字证书办理点办理CA锁(CA数字证书);
3、省内、外代理机构使用CA锁登陆“代理管理系统”相关菜单,填报要求信息,扫描相关原件;
4、携带下例原件到项目所在的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对;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2)母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
(3)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授权委托书;
(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机构负责人、经济技术负责人简历;
(6)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证明(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缴纳)、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劳动合同;
(7)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省内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需要提交以上(3)-(7)项原件。
5、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在2日内核对相关材料,备案上传,省招标办复核入库。
省外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在账户开设三个月之内未填报相关信息的,账户将自动注销。
四、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发放与变更
(一)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与考试由省招标办统一组织或分片实施。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培训,培训后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招标办统一印制“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交由各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发放。
省属代理机构“培训合格证”由省招标办采用邮寄方式发放。
(二)持证专职人员发生工作单位名称变更、职称或注册资格变更的,按照本规定先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完成变更程序后,由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培训合格证“变更栏”中注明变更时间及内容,加盖公章确认。
省属代理机构持证人员发生上述变更到当地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证书变更。
(三)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了岗位培训,但连续两年未从事代理工作且未参加继续教育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合格方能领取培训合格证书。
下一步将由系统管理替代证书管理。
五、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一)代理机构中取得了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每两年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采取省招标办统一组织网上教育和各省辖市组织集中培训两种形式。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由省招标办在“代理管理系统”中统一录入并延续上岗有效期。管理机构、代理机构客户端均有提示信息并可查询。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无须在合格证上反映。
(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超过四年以上的(按培训年度计算),必须重新参加岗位培训领取岗位证书。
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书面信用手册
取消书面信用手册,改由代理管理系统实施信用管理。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使用“代理管理系统”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项目代理考核、良好与不良行为、社会责任等实施信用管理,并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根据省招标办拟出台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地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同时,取消《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不良行为记分统计表》书面形式,通过“代理管理系统”和电子招投标业务系统进行实时查询统计。
七、其他要求
(一)全面启用招标代理管理系统,对提高我省招标代理管理水平,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各代理机构迅速启用。要抓紧督促所属代理机构进入“代理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修改,为全面启用“代理管理系统”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做好准备。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始招标代理工作前将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并通过系统扫描备案。书面委托合同应当完整并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遵守苏建招〔2003〕65号和苏建招办〔2003〕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事具体事项的人员必须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对于下放和取消事项,各省辖市、省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认真研究,以方便群众、简化程序、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原则,制定办事流程、工作规则和服务承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8日
工作时间:
08:30-12:00
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