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将逐渐退出舞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了今年18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2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这其中提到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是继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国律协、建筑业协会等46家单位、部门发函,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定向征集意见后,通过官方渠道正式获悉的《招标投标法》修订新动态。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明《招标投标法》完成修订已进入倒计时。
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来大修!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 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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